问题 | 民事诉讼费的标准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费标准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2、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元 3、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4、离婚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5、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6、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7、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8、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无争议金额的,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9、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10、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二、民事诉讼费包括哪两个方面? 1、案件受理费 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费用主要由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勘验费及其它费用构成。其中案件受理费又可以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对于财产案件,受理费按照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征收,金额越大,收取比例越低。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十三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 ;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 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 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 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 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 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 处理。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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