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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意义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我国现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内容及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思想是呼吁更加完善和科学的规定,以解决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可撤销婚姻制度实施对于优化我国的婚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以及现行制度中存在的可撤销理由过于单一,不能对婚姻有瑕疵的表意人予以救济等问题。
    法律分析
    一、关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意义
    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实施对于优化我国的婚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婚或可撤销婚处理,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燃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
    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因违法婚姻而导致的纠纷占有一定的比重。适用有关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规定,可以使违法结合得到纠正,恢复原状,从总体上保证婚姻的质量,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使当事人免受违法婚姻之害,是对其婚姻权益的重要保障。
    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就法理而言,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只是从法律上否定违法结合的婚姻效力,还事物以本来面目。无效和撤销本身并不是一种制裁前段。但是,这种法律上的判断,却为对导致违法婚姻发生的责任主体适用相应的制裁手段提供了依据。当然,这方面的情形比较复杂,有些婚姻在客观上是违法的,但并不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如当事人不知本人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等。制裁,是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
    二、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撤销事由范围过窄
    我国现行可撤销婚姻制度中,婚姻可撤销的理由只有一个"胁迫"。这种规定不仅与国际惯行的设两个或两个以上撤销原因的做法相悖,也与我国《民法典》中坚持欺诈、胁迫同命运的一贯做法有违,与欺诈或胁迫基本一致的立法精神违背。
    具体来说,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瑞士等国立法上一般把因被欺诈或胁迫而缔结的婚姻都作为撤销的原因,意大利、西班牙虽奉行"在婚姻、任人欺之"的法谚,立法上不特别保护被欺诈人,但它容许基于错误或胁迫时可以撤销婚姻。而美国更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不仅把虚假婚、胁迫婚、欺诈婚等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而且把未达法定婚龄的早婚、患上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而结婚也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可见国际上多不以单一的胁迫作为可撤销的原因。再看我国以往的立法,《民法典》中有关欺诈、胁迫的立法精神基本一致,欺诈与胁迫如影随形,惟独新《民法典》只将胁迫作为婚姻可撤销的惟一理由,适用范围偏窄,立法体系上存在不一致性。且如适用范围太窄,能运用撤销权救济者寥寥无几,是达不到立法者最终目的的,不能对婚姻有瑕疵的表意人予以救济。
    三、可撤销婚姻制度有什么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的具体规定,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拓展延伸
    婚姻撤销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等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的无效或者撤销的制度。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婚姻撤销制度能够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合法婚姻关系得到维护。当婚姻关系受到侵害时,通过撤销制度可以及时解除不合法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摆脱困扰,恢复正常的生活。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婚姻撤销制度可以防止因婚姻关系不合法而导致的财富不公和地位不公现象,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保护家庭和睦:婚姻撤销制度能够及时解除不合法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摆脱婚姻关系的困扰,恢复正常的家庭生活,有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
    4. 规范婚姻关系:婚姻撤销制度可以对不合法的婚姻关系进行制裁和打击,从而规范婚姻关系,促进婚姻关系的健康发展。
    总之,婚姻撤销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家庭和睦以及规范婚姻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结语
    可撤销婚姻制度对于优化我国的婚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增设这种制度,可以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婚或可撤销婚处理,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然而,我国现行可撤销婚姻制度中,婚姻可撤销的理由只有一个"胁迫",且范围过窄。因此,需要更加完善法律规定,以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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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7:5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