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为2006年之前的结婚登记证很多都不正规,大部分都缺少重要的个人信息,尤其是没有双方的身份证号码。这种情况下,为了规范化管理,一般会要求那些不正规的结婚登记证更换新的登记证。 1955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布《各省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自行拟定婚姻登记办法》,制定了统一的结婚证书式样,规定了尺寸、版式特征、文书格式、公章内容,但花边花纹还可以自行选定。 从当时的结婚证可以看出,里面的漏洞还是非常多的。上面只有婚姻男女双方的名字、年龄等个人信息,有些有本人照片,有些甚至连双方的照片都没有。这样的结婚证虽然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在有心人眼中绝对是有漏洞可钻的。 大家应该也听说过有人冒用他人的名字登记结婚的情况。在广大农村地区,现在都有可能还存在这种历史遗留问题。本来欢欢喜喜去领结婚证,结果发现自己早在很多年前就已经结婚了,而且结婚对象是一个自己根本不认识的人,要多闹心有多闹心。 记得曾经看过一个这样的案例,当时女方特别奇怪,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一个千里之外的人用来登记结婚了,结果导致自己领不了结婚证,因为再领就是重婚了,必须先要“离婚”才能再结婚。据说这名女子之后为了这件事跑了很多地方,找了很多人都没有解决清楚,她本来的结婚对象也不等她了,想想都心塞。 这种情况多了,婚姻登记的手续也会相应逐步完善。所以,这种只有姓名,没有照片,没有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结婚证都要求重新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