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物抵债卖出后增值税如何处理 |
释义 | 债务方应当将抵债货物做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债权方,根据债务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相关延伸】问:以物抵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答: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但是,以物抵债协议成立不能当然排除强制执行。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实际履行,抵债物的权属已经发生变动,受领人主张排除对抵债物的强制执行,应予以支持。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后未实际受领的,不能作为对抗强制执行的正当理由。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文件规定: 三、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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