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证据规则2023无需举证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民事证据规则及审核认定要点:(1)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情况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事实、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的事实、有效公证所证明的事实;(2)证据审核认定可从原件、相关性、形式来源、真实性、证人利害关系等方面进行;(3)未成年人证言、利害关系证人证言、存疑视听资料、无法核对的复印件、未出庭证人证言不能独立认定案件事实;(4)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特定证据若无反驳证据,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法律分析 一、民事证据规则无需举证的情况有哪些?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证据审核认定的情况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当事人如果在案件中提出异议并且由足够的证据证明与原来的情况相反的,可以认定成立,证据的范围包括申请人民法院按照程序制作的物证或者是勘验笔录,书证原件或者复印件,照片等。 结语 民事证据规则中,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情况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审判人员在证据审核认定时需考虑证据的原件性、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部分证据如未成年人证言、与当事人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核对的复印件等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提出的书证原件、物证原物、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合法复制件,以及法院制作的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对方无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被确认为具有证明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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