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1、 商标注册证 :商标申请人的商标在经过商标局的审核核准注册后,颁发的颁发给 商标注册人 以证明其 商标专用权 范围的法律文书。 2、商标注册证明: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一般是用于维权时候的法律证明。 法律客观: 商标注册后有什么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申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办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件:1、每申请提供1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注意事项:国际注册证明申请应在国际注册号码前加“G”并标明申请出具的类别。每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规费为:纸质申请(按类别)50元,接受网上发文的网上申请(按类别)45元[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证明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证明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一般在三个月内核发商标注册证明,并邮寄给申请人。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商标注册证明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