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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事业单位的聘任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
释义
    事业单位聘任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具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聘用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双方地位平等,但不同于一般合同,属于身份关系协议。事业单位招聘员工需要签署明确规定的聘任合同,内容必须完整且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一、事业单位聘任合同是劳动合同吗?
    事业单位聘任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管理的工作单位,有其自己的管理体系,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同样具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的一种合同。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
    二、聘任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
    事业单位招聘的员工需要与其签署特定的聘任合同,针对聘任的各项事宜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在双方达成意见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签署,签署后合法方能生效。聘任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中的一种,其内容与要素也必须要完整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结语
    事业单位聘任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作为国家管理的工作单位,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具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聘用合同是一种确立聘用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适用于招聘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平等的法律地位等。与一般合同不同的是,聘用合同属于身份关系协议,具有特定的要素和规定。因此,事业单位招聘的员工需要与其签署符合法律规定的聘任合同,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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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6: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