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举证证明责任倒置? |
释义 | 在某些侵权诉讼中,被告方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这种制度基于法律规定,旨在减轻被告方的负担,提高诉讼效率。不过,不是所有侵权案件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的构成要件包括:1.在侵权诉讼案件中;2.由侵权人负责举证;3.侵权人举证的目的,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4.不举证、举证的结果,证明不了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无过错或者 法律分析 证明责任倒置是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基于法律规定,将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原告)在某种事实上不承担举证责任,而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他方当事人(通常是被告),由被告就该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则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事实主张将被视为成立。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二、举证责任倒置适用哪种情形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以下情形: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举证责任倒置的构成要件有: 1.是指在侵权诉讼案件中。 2.不是所有侵权案件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法律直接规定了8种情形。 3.由侵权人负责举证。 4.侵权人举证的目的,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 5.不举证、举证的结果,证明不了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无过错或者第三人无过错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结语 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将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原告)在某种事实上不承担举证责任,而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他方当事人(通常是被告),由被告就该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则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事实主张将被视为成立。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以下情形: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构成要件包括:1.是指在侵权诉讼案件中;2.不是所有侵权案件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法律直接规定了8种情形;3.由侵权人负责举证;4.侵权人举证的目的,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5.不举证、举证的结果,证明不了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无过错或者第三人无过错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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