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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鉴定的准备工作有哪些,及注意事项是什么
释义
    1.委托人的合法身份(包括主张权利的证明);
    2.委托鉴定的事项;
    3.本鉴定要用到的鉴定材料;
    4.鉴定费用。
    更具体的内容,便要委托方到本所面谈来确定了。
    注意事项:
    1.委托鉴定事项是指“要进行什么性质、什么内容的鉴定”,而决不是“希望得到什么结论”的鉴定。后者属于“预约结论”,是舞弊行为,是严格禁止的;
    2.鉴定人只进行委托事项范围内的鉴定;
    3.鉴定材料是进行鉴定的依据,一定要真实、可靠、来源合法。因鉴材问题而导致鉴定失误,一般不须由鉴定人负责。所以,鉴定材料送检前要保存完好,防止污染、损毁、失效。如果鉴材是经执法部门或公证机构封装的,则委托方应原封交本所,不要自行开拆。至于详细的鉴定业务规范,请参阅本所有关资料。
    4.鉴定费用是指针对一份委托书所提出的应收费用。在特殊情况下(例如须作某些专业性的测试、要转委托检验或任务特别繁重等)费用可能会高些,所以,收费是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双方具体商议的。
    另外,鉴定收费不包括司法鉴定人接法院通知出庭接受质证的出庭费(因为不是每个鉴定都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出庭费将另外收取。
    一、申请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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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0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