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市特困人员救助受理的审批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 无劳动能力 (二) 无生活来源 (三)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 无法律、法规、规章或文件规定不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情形。 法律依据:《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文件规定不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情形。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九条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相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以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特困人员不得同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或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后,继续按本市有关残疾人托养服务制度享受照料护理补助,不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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