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劳动关系是否能算工龄 |
释义 | 工作年数是指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不是工作年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8条,一般工作年数是指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计算一般工作年数时,必须包括本公司的工作年数。第39条本企业的工作年数应该按照劳动者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退休后最后回到本企业的工作日开始计算。但是,有以下情况之一,不限于此。 一、企业管理机构、企业行政方面或者资金方面调动工作人员,调动前后本企业的工作年数必须连续计算。但是,在解放之前,由于业务需要调动,确实有证人,本公司的工作年数必须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公司工作,被迫退休返回本公司工作人员,有确实的证明,经工会组讨论通过后,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退休前和返回本公司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本公司的工作年数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金方面派遣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和派遣前后本企业的工作年数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构、企业行政方面和资金方面派遣国内外学习业务者,有确实的证明,除了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数外,其派遣前和本企业后的本企业的工作年数必须合并计算。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五、企业转让、重组或合并,原工人员留企业工人,其转让、重组或合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七、疾病或非工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6个月以内的人,必须连续计算本企业的工作年数,6个月以上病愈后,回到原企业的工作人员,除了6个月以上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数外,其前后本企业的工作年数必须合并计算。 八、在敌伪和国民党的反动统治下,为了反对统治的压迫而被迫退休,退休期间被敌伪和国民党政府监禁的斗争者,在监禁期间和退休前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的本企业的工作年数必须连续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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