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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法律规定
释义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处理?刑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客观上存在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现象。我们认为,对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视为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像竞合犯。
    (1)强制猥亵、侮辱致人伤亡,要么是其中的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死亡,要么是猥亵、侮辱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既然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已经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就表明行为本身已经具有了伤害的性质,或者至少包含了伤害的内容,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2)由于暴力、猥亵或侮辱行为本身就具有伤害的性质,行为人实施这种行为时,主观上就具有了伤害的故意。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对伤害的结果可能主要是间接故意,但间接故意在造成了相应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当然应追究刑事责任。
    (3)在刑法没有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便成为想像竞合犯。行为只实施了一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该行为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又是伤害行为;该行为造成了双重结果;因此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对于想像竞合犯,当然是从一重处罚。
    (4)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认定为想像竞合犯从一重论处,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上述理由,可以得出以下具体结论:
    (1)不管是否聚众或者是否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只要造成妇女死亡的,就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适用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定刑。
    (2)非聚众并且在非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妇女重伤的,由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重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基本法定刑,理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3)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妇女重伤的,仍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或猥亵儿童罪,因为该罪的加重法定刑重于故意重伤的法定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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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5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