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有哪些内容 |
释义 | 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外资企业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 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国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见,外方合营者可以是自然人,而中方合营者则不能是自然人。 2、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009年6号令)第54条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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