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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
释义
    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是指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房地产价格评估过程中,因违法违纪或者严重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权向签字的房地产估价师追偿。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责任顺位是不同的。鉴定机构是承担鉴定责任的第一主体,财产受到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并不能直接向鉴定人追究民事责任。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被认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其行为由任职单位负责。当鉴定机构对外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作为第二责任主体的鉴定人追偿。
    鉴定机构向鉴定人行使追偿权时,至少应该注意四方面问题:一是鉴定机构可以行使抗辨权减免民事责任却怠于行使,则鉴定人可以主张减免相应责任。二是就鉴定机构内部而言,鉴定机构在内部审核等方面对鉴定意见错误也负有相应责任,对鉴定人追偿的额度应是鉴定机构合理赔偿额的一定比例。三是对出具鉴定意见的签字鉴定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鉴定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各自过错的大小确定。四是在鉴定人执业保险和执业互济等执业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鉴定人确实无力负担的,鉴定机构应当放弃追偿。
    从未来发展方向看,鉴定人可能会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的直接主体。鉴定意见的实质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是鉴定人凭借其专门知识对某个问题做出的一种认识和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准确,取决于司法鉴定人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应当由鉴定人自己负责。按照现行规定,鉴定意见要求由鉴定人独立发表,其鉴定报酬却由鉴定机构取得,鉴定过错责任也全部由鉴定机构对外承担,这既不符合权责一致的原则,也不利于鉴定人谨慎执业,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不一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随着鉴定人负责制的进一步完善落实,鉴定主体对外承担责任的强度将有可能向鉴定人个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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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1: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