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应为行政责任与不应为行政责任。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政府及其公务员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进行政府行政活动时,有做一定事情的义务,即负有应为行政责任;其二,政府及其公务员在依法进行公务活动时有不超越行政权限和不侵害公民权益的责任,这种责任称为不应为行政责任。 2.广义行政责任与狭义行政责任。广义行政责任是指政府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整体,在实施政府职能时对国家权力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狭义行政责任是作为政府构成主体的公务员个体,在代表政府实施行政行为时所承担的责任。 3.国家行政责任与个人行政责任。这主要是指行政责任所包含的两种责任主体:其一,政府作为执掌公共行政权力的主体所承担的行政责任表现为国家责任,在通常情况下,由国家承担政府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所造成的后果;其二,政府公务人员作为具体执行行政职能的个体,所承担的行政责任表现为个人行政责任。在特定条件下,则要追究公务人员个人在直接行政行为后果中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