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时需注意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本科目在企业会计中的使用注意事项以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具体来说,企业在调整以前年度损益时,需要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并相应地处理所得税费用和利润分配。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期末应将其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法律分析 在使用该科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本科目仅适用于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2)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②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③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例」2007年12月31日,A公司发现2006年漏记了一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100000元,所得税申报时也没有包括这笔费用,该公司2006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该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根据以上资料,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会计差错的分析。 上年少提折旧费100000元,多计所得税33000元(100000×33%),多计净利润67000元,多计应交税金33000元,多提盈余公积6700元,假定税法规定允许调整应交所得税。 (2)账务处理。 ①补提税金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0 ②调整所得税时: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33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3000 ③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7000 ④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67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00 (3)调整年度其他项目。 拓展延伸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是企业会计中的一种重要科目,用于对以前年度的损益进行调整。在实际操作中,该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当企业发生亏损或盈利时,需要对以前年度的损益进行调整。这时,需要将相应的借方发生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 2.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当企业发生盈利时,需要对以前年度的损益进行调整。这时,需要将相应的贷方发生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 3.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期末余额:在会计期末,需要对以前年度的损益进行总结和归纳,并计算出该科目的期末余额。 4.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明细科目:对于每一个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需要进一步细分该科目的明细科目,以便于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更加详细的分析。 总之,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是企业会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科目,其主要的账务处理包括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期末余额和明细科目等。在企业的财务分析和管理中,正确运用该科目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结语 在使用本科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本科目仅适用于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包括: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审批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 (五)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 (六)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七十三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