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财产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对于依民法典继承编取得财产的人,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财产。 但是,进一步来说,继承谈判人取得财产毕竟是因宣告死亡而起,属于合法取得,也自然将其作为自己的财产而使用、消费,乃至损毁,以致不能返还。 如规定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应当按原值折价补偿,于情理不合。因此,《民法典》规定,无法返还的,给予适当补偿。 但是,如果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乃是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所导致,并且该利害关系人还因之获得利益,取得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则该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其取得财产带有非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裤渣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含纯改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