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原告撤诉的后果 |
释义 | 一、离婚案原告撤诉的后果 (1)原告撤诉后,等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属于未诉状态。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仍然视为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法院并没有判离,那么原告还要再进行第三次起诉; (2)原告撤诉后,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必须要过六个月。(如有新情况、新理由可不受六个月限制,但实际中新情况、新理由的举证非常困难; (3)原告撤诉后,可能涉及对方过错的证据被毁损或收集离婚的新证据更加困难; (4)原告撤诉后,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可能显失公平性; (5)原告撤诉后,本次诉讼程序终结,如再次起诉,诉讼审理期限重新计算,无形增加离婚诉讼的时间成本。 原告的离婚撤诉申请,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审查,但只要不存在侵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也不存在胁迫的情况下,一般都会准许。但一旦撤诉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我们可以看出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一方增加当事人再次离婚的时间成本,而且另一方面增加了再次起诉离婚的难度。除了原告与被告和好的情形外,离婚撤诉还是不要轻易决定。 离婚诉讼撤诉分为几大类 在离婚诉讼中,撤诉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告申请撤诉,一类是视为撤诉。视为撤诉主要是指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原告未到庭。原告申请撤诉,主要分为三大类的原因: (1)被告向原告写下保证书,希望得到原告谅解,原告与被告和好而申请撤诉; (2)原告与被告离婚意见达成一致改为协议离婚而申请撤诉; (3)原告因特殊情况,比如被告拒绝出庭,为提前进入第二次离婚起诉而撤诉。 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二、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规定有哪些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申请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三、轻度精神病当事人离婚案件的处理 近年来,离婚案件中出现了一种特殊现象,即某些当事人患有轻度的精神病症状或者处于一种近乎精神病状态的状况,导致审判实践不易处理,浅议如下:(一)轻度“精神病”当事人的表现1、似乎是性格缺陷。如比较孤僻,常常发呆,对人冷漠,情绪多变,对他人怀有敌意。2、行为有些异常。如男方有照镜子行为,穿着打扮怪异,谈话中经常对人和事纠缠不清等。3、言语上亦有异常。比如自己长篇大论的说话,不管别人的询问,说话或者深奥难懂,或者不符合逻辑,或者前言不搭后语,爱钻牛角尖,等等。4、对他人的语言或行为,不符合自己所想,思想便走入偏执,走入极端,意欲自残或自杀或胡闹他人,等等。(二)轻度“精神病”当事人的案件处理笔者认为,对于轻度当事人的处理,由于其处于精神病的边缘,与正常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不同,为防止处理不当,引发矛盾,一般情况下,可按下列顺序予以处理:1、立案前通过对原告的交谈发现原告异常的,或原告称被告有精神病倾向的,不予正式立案,可采用预立案形式,交由民调组织、社会法庭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再予正式立案,并依据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或判决书。2、立案后,通过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有精神病倾向的,则需要进行调查,通过对双方父母、周围邻居的调查询问,初步断定当事人究竟是具有精神病,还是不具有精神病,仅仅只是俗话所说的脑袋“缺根筋”之类,必要时可邀请精神病院的医师参与当面交谈,以最终确定是否具有精神病。3、立案后,如发现确有精神病倾向的,可暂不开庭,按照反复调解原则,让其父母、亲属到庭参与调解,并多做对方当事人的工作,如果被告系精神病倾向者,而被告亲属又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即便符合离婚条件,也应判决不准予离婚,如果原告系精神病倾向者,虽被告不同意离婚,即便离婚条件不是完全充分,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则应当判决离婚,这样有助于稳控精神病者的精神状态,不至于危害他人或社会。4、程序上,由于并非重度精神病,一般习惯下家属都不会去做精神病鉴定,而且,若是轻微的精神障碍,精神病院一般也不会做出精神病鉴定,最多开出诊断证,且用语模糊,在证据上无法明确确属精神病,但是,为稳妥起见,案件处理过程中,无论其是否具有真正的精神病,只要有此倾向,均应将其父母列为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便案件处理。(三)轻度精神病在审判实践中的处理难点1、如果具有精神病倾向,且周围群众都认为其患有精神病,但因为不做医学鉴定,法院无法断定是否具有真正的精神病,当离婚案件调解时,其父母以其有病,不能签名,而由父母代签,当事人亦不发表意见,其父母所签名是否合法?2、具有间歇性精神病,调解时没有发作,当事人亦明确自己没事,并已签名,随后又以患有精神病且当时神志不清为由反悔,其签名效力如何?3、精神病当事人离婚后,其实际权益的保护问题。尽管从法律规定上讲,监护人不尽监护职责,依法可以制裁,但是,被监护人的实际权益是否就能够得到实际上的保护?(四)完善立法建议1、在民事案件上,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方当事人具有精神病,如对方不进行鉴定,即应进行强制性鉴定,鉴定结果确有精神病,鉴定费用由提出的一方负担,鉴定结果若没有精神病,则对提出的一方除由其负担鉴定费用外,还应对其按妨碍诉讼行为进行处理。2、精神病当事人离婚后,若对方提出精神病当事人的监护人代管财产不妥,该财产即应由相关组织部门代管,如村委会、民政部门等,费用支出时由监护人持相关票据前往相关组织部门报销,被监护人的财产支出完毕,仍需支出的,由监护人负责,如此则可避免双方对代管财产互不信任而产生的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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