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都会裁定准予撤诉:(1)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2)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4)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撤诉,则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不会再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