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湘潭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有哪些条件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湘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要求和办理的法律依据。申请人需要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需要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思想品德合格,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标准,身心健康素质良好。申请人还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湘潭教师资格认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 法律分析 一、湘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要求 1. 年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行政区域申请人户籍、学籍(应届毕业生)或居住地在湘潭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省直管县湘乡市)。申请人户籍、学籍(应届毕业生)或居住地在湘乡市辖区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请向湘乡市教育局申报。 3、学历申请人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注: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的认定只可提前到本科最后一个学期的春季批次申请。 4、思想品德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5、教师资格考试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合格证书在3年有效期内。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由就读所在学校提交学校培养师范生的相关证明材料代替。 6、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教师资格和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7、身心素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参加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结论合格。 二、湘潭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湘潭教师资格认定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网上申报:申请人应登录湘潭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网站(具体网址:http://rsj.xiaoyang.gov.cn/)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明等。 2. 现场确认: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到湘潭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现场进行现场确认,并进行现场资料核验。 3. 考试缴费:确认提交材料无误后,申请人需缴纳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费用。具体缴费金额以当地官方公布为准。 4. 考试安排:参加完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后,申请人需参加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5. 成绩查询:考试结束后,申请人可通过湘潭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如成绩合格,则可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6. 申请认定:通过考试且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可向湘潭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 审核认定:湘潭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后,予以认定并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8. 发证:认定通过后,申请人可凭教师资格证书进行相关教育实践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政策调整等原因略有不同,申请人应关注当地官方发布的最新信息,确保顺利完成教师资格认定流程。 结语 湘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要求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公民,年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需要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思想品德要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申请人需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合格证书在3年有效期内。申请人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普通话水平和身心健康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湘潭教师资格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二章 学 生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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