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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该如何做才能避开中介的陷阱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不当行为,包括出售房屋以获取“押金”或卷走钱财,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取佣金,以及中介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牟利等。文章提醒购房者和承租者要警惕中介机构的不当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分析
    1. 出售房屋以获取“押金”或卷走钱财,随后逃跑。
    一些中介机构利用购房者急于出手的心理,多卖一套房子,骗取“押金”或卷款逃跑。根据我国法律,决定交易的唯一因素是存款。如果交易未成交,违约方需向败诉方支付双倍定金,“定金”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受害买家可以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或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2。
    在房地产交易中,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交易价格的3%至5%提取佣金。但现实中,中介往往隐瞒客户的实际售价,与第三方交易,以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双方都很难知道真实的售价,差价是非法中介赚来的。
    3。挪用客户资金牟利。
    不少中介公司要求购房者在签订资金监管合同后三天内,将首付(一般为销售金额的20%-30%)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合同生效后,中介公司将向卖方付款。由于法律漏洞,这些房款将在中介公司的账户中停留一段时间。由于房地产公司业务量大、监管不力,一些不法房地产中介利用收付时差,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将这些资金挪用用于房地产投机、炒股、炒房、炒房、炒房、炒房、炒房、炒房、炒房、炒房、炒房、炒房、炒房、炒房、炒房、炒房、炒房等,或者为了追求短期利润而开店。
    事实上,这些中介行为相当于“小银行”,他们开设的门店相当于银行的营业网点。他们吸收的住房资金越多,就有越多的空间去贪污。最后,一些中介公司出现了“非常规发展”,门店多但成交量少。可怕的是,一旦整个楼市下跌,资金链断裂,中介公司将面临巨大的交易风险。作为卖方,不要让中介公司全权代理房屋;如果是承租人,最好不要让中介公司全权代理(实际转租)出租房屋。为了避免押金,一旦租客交了押金,他会非常被动,他的要求可能不会写入合同。卫生费用应由谁来支付,应该有明确的规定。为了防止中介扣押金,我们在收房时要慎重,把房屋设施损坏情况写在合同上。记住执行合同中的口头协议。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录音录像等证据,防止中介作弊。
    7。存单要保管好,不能交给中介。如果租房,要注意如何收取滞纳金。你不应该听从逾期支付租金的口头承诺,否则中介公司可能会按合同收费。
    拓展延伸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买卖房屋的中介服务也逐渐成为了房产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一些中介机构为了追求高额的佣金,可能会利用各种手段坑害买卖双方。为了防范中介猫腻,买卖房屋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购买房屋时,应选择正规、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咨询朋友或查看中介机构的业绩来了解中介机构的资质。
    2. 合同签订要谨慎:在签署中介服务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被中介机构“陷阱”所坑害。
    3. 注意查看房屋信息:务必确保中介机构提供的房屋信息真实、准确,可以通过房产网站、房屋中介平台等渠道进行核实。
    4. 实地查看房屋:在签署合同前,应实地查看房屋,确保房屋真实存在,并了解房屋周边环境和交通情况等,以免被中介机构误导。
    5. 留意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咨询朋友或查看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来了解中介机构的信誉情况,以避免被坑害。
    6. 保留证据: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如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合同、房屋信息截图等,以备不时之需。
    总之,在购买房屋时,应提高警惕,防范中介猫腻。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减少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
    结语
    消费者在房地产交易中要警惕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中介机构常常会利用购房者急于出手的心理,多卖一套房子,骗取“押金”或卷款逃跑。此外,中介机构还会要求购房者在签订资金监管合同后三天内将首付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然后将房款支付给卖方。一些中介公司还会挪用客户的资金牟利,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交易风险。因此,消费者在房地产交易中要格外小心,保存好存单,不要交给中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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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9:0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