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开发商如何处理烂尾楼购买者的问题 |
释义 | 烂尾楼购房者应向开发商申报债权,根据实际情况获得赔偿。烂尾楼重新开盘可购买,但需检查销售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个人无力偿还烂尾债务,可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或经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私人借款需谨慎,了解对方资信情况,可要求担保或抵押以减少风险。 法律分析 一、买到烂尾楼开发商破产了如何处理 1、购房者购买的房屋成为烂尾楼后,开发商破产的,购房者应当及时向开发商申报债权,提交申请书,并且提交有关的证据,但能获利多少赔偿,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二、烂尾楼重新开盘能买吗 1、烂尾楼重新开盘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购买的。假如是因为土质问题而导致开发商无法继续盖房,那就不要买。假如是因为经济原因而导致开发商无法继续盖房,那么就可以购买。 2、因为已经被开发的烂尾楼一般处于地段好的地方,虽然开发商跑了,但是楼盘还在,政府也不会允许这种影响形象的建筑物存在,所以政府会让其他的开发商公司继续建筑烂尾楼,只要有开发商愿意继续开盘销售,就代表这个楼盘是有盈利的,未来的发展也是美好的,所以适合购买。 3、想要购买烂尾楼的买房人,在购买之前只要检查了这个开发商的销售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还有楼盘销售价格以及房屋质量没有问题的话即可购买。 4、烂尾楼的价格一般会比其他楼盘的价格更加便宜,所以适合经济紧张的买房人购买。 三、个人无力偿还烂尾债务怎么处理 1、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典》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2、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3、私人之间的借款要慎重。借钱给人,必须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互通有无、如果数额较大的话,除立借据外,也要尽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这样就可减少风险。 结语 购房者购买的烂尾楼后,若开发商破产,应及时向开发商申报债权,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赔偿金额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重新开盘的烂尾楼通常可购买,但需注意土质或经济原因导致的烂尾楼。政府会允许其他开发商继续建设,并表示该楼盘有盈利和美好未来。购买前需检查开发商的销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以及楼盘价格和质量。个人无力偿还烂尾债务时,应尽力清偿。若暂时无力偿还,可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若有能力却拒不偿还,需通过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私人借款需谨慎,了解对方信用情况,可要求担保或抵押以减少风险。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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