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满足下列条件:1、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2、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3、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4、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5、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6、房屋能正常使用。下列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2、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3、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出租的共有房屋。4、权属有争议的房屋5、违章建筑。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7、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抵押房。8、不符合公安、环保和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房屋。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合同法》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