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中有以下情形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格,或者业务范围不相符的; 2、鉴定人没有鉴定资质或者没有回避的; 3、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不相符的; 4、程序不合法的、文书不规范的的等。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