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的范围和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北京市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进行调解。 机动车之间 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 第三者保险 )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