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公死亡人员的妻子再嫁后能领上补偿金吗 |
释义 | 1、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2、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4、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5、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6、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7、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8、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9、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0、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1、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12、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13、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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