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退休公职人员无论退休前还是退休后涉及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其政务立案适用《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如果不属于职务违法行为,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也应立案。党纪、政务案件均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法律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