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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地区医疗报销比例怎么计算
释义
    成都医疗保险报销规定涉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问题。根据个人年龄不同,其报销比例有所差异。年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参保人员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参保人员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参保人员增加10%。而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100%。医
    法律分析
    成都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如下:
    1.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92%,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
    2、在上述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
    3、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100%。
    二、医疗保险的报销条件
    1、个人首次参保连续缴费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在失业保险金领完后60日内参加(接续)医保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
    四、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五、医保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1、入院或出院时都必须持医疗保险IC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住院时个人先预交医疗费押金,出院结帐后多还少补。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急诊住院未能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应在入院后次日凭急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管理窗口补办住院手续(如遇节假日顺延),超过时限的医疗费自负。
    2、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起付线各地标准各有不同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成都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计算方法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医疗需求进行合理确定,并在每年9月份公布。同时,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应与医疗费用水平相适应,并纳入医疗保险年度预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然而,一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认为,当前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过低,不能满足他们的医疗需求。为此,他们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提高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参保人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支持。然而,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应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计算方法和依据等,以便行政主体依法作出裁决。
    总之,成都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计算方法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成都医疗保险报销条件简单易懂,参保人员只需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年满不同年龄的参保人员,其报销比例有所不同,但最高不超过100%。在享受医保报销时,还需注意个人首次参保的连续缴费时间、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保险金领完后的医保待遇、医疗保险范围和不能报销的费用等。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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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3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