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湘潭户口迁移办理带什么资料 |
释义 | 湘潭户口迁移所需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或肄业证,若为外省迁入还需提供户口迁移证。办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和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并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若为农村迁往城市,则需要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并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若为边防地区,则需要经过常住地县、市、市 法律分析 一、湘潭户口迁移所需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或肄业证(若为外省迁入,还需提供户口迁移证)。 二、湘潭户口迁移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湘潭户口迁移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 申请人户口簿: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家庭成员户口簿(如需要)。 2. 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上的身份证页复印件(如需要)。 3. 房屋产权证: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房屋产权证(如需要)。 4. 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入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入证明(如需要)。 5. 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如需要)。 综上所述,湘潭户口迁移需要提供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房屋产权证、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入证明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如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湘潭市公安局将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结语 湘潭户口迁移所需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或肄业证,若为外省迁入,还需提供户口迁移证。办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和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关于领取户口迁移证缴纳工本费项,公安部于1975年9月15日“关于取消户口迁移证收工本费的通知”中已予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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