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上 工伤保险 ,对于用人单位是非常不利的,根据国家《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 工伤 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 ,这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而且是双方的法定义务, 劳动关系 的双方对此不可协商变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