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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逃税罪是否要求实际已经逃税
释义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逃税罪是否单位犯罪
    (一)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六)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七)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逃税罪
    判断是否构成逃税罪可以考虑从构成要件入手:1、客体要件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单位犯了逃税罪,逃税罪处罚责任人吗
    根据《刑》规定偷税罪犯罪主体特殊主体纳税或扣缴义务才构实际处理程般单位判处罚金没异议偷税罪特殊性主要涉及单位财务处理问题特别企业代表及财务员责任划问题按照两条刑规定单位犯偷税罪财务员作直接责任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单位负责作直接负责主管员应承担刑事责任偷税罪处罚:第纳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并且占应纳税额一0%处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数额巨并且占应纳税额三0%处三七期徒刑并处罚综上所述,我们对于逃税罪处罚责任人吗的问题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逃税罪还能不能减刑,逃税罪构成要件
    可以的,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偷逃税现象是否普遍
    偷漏税现象涉及面广、数量大,手段多样,而极具有隐蔽性。据税务部门透露,在纳税上有问题企业占应纳税企业的59%以上,其中,外商投资企业达83%以上。这说明:每年都有大量的国家财政收入没有被及时收缴。1、少计收入,多计成本。少计收入,多计成本是多数偷漏税企业的主要操作方式。企业为了少交税,往往隐瞒收入而加大财务成本的记载,致使财务帐上体现为低利润甚至零利润或者是负利润。一些企业设立两套财务帐,一套供税务机关检查用的可以少交税的帐,另一套则是企业真实的的财务帐。企业通过伪造假帐或设置帐外帐等手段,隐瞒和转移销售收入和已实现的企业利润,可以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市场经济使企业必然要想办法将生产成本控制在最小水平而获取最大的利润。然而当涉及纳税的时候,企业投资者却采取加大成本核算的方式,以体现企业的利润较低,从而实现少交税的目的。企业在进行这方面操作的时候,一般采取如下方法:(1)将属于成本项目的支出帐务处理变为费用以达到当期税前扣除的目的,或将属于费用项目的支出成本化以达到控制税前扣除比例及夸大当期利润的目的。因为成本由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组成,而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容易混淆,操作起来容易整合。(2)将属于费用项目的帐务处理变为资产,从折旧中递延税前扣除。或将属于资产类科目的支出直接确认费用,做为当期税前扣除。(3)将部分税前扣除有比率限制的费用超额部分转变为其他限制较宽松的或没限制的费用名目入帐,以达到全额税前扣除的目的或减少相关税费等目的。因为这种费用确认以发票为依据,而发票可以虚开。2、隐瞒或转移库存,制造销售的假象。一些企业为了少交税,往往采取隐瞒产量或者隐瞒生产的事实,将已经生产的商品采取不记帐或者少记帐方式,虚构未生产或者生产数量很少的假象。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的纳税,需要查验生产情况,如果生产情况没有准确记载,税务机关就无法准确征税。另外,还有一些企业利用自己的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转移收入,转移库存商品,同样可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还有的企业以不存在的交易合同入帐,造成资金流出,增加本期费用,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3、不使用发票,隐瞒销售收入,直接偷税。一些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市场上流通量较大并可以进行零售的商品,对此类商品的销售,企业往往采取营销网络或者代理销售方式进行,恰恰是这种销售模式给企业提供了大量偷漏税的机会。因为企业直接对批发商或其他的业务代理公司出售产品,是需要提供销售发票的,一旦提供销售发票就必须纳税。很多企业,如药业、食品业,他们自己组建的营销网络一般不需要发票,而采用内部结算方式。许多代理商向生产企业进货时,也不需要发票,因为企业与营销网络及代理商之间的财务结算系统可以直接用现金或者内部结算方式进行。特别是那些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代理商,根本就不需要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税务机关用来控制企业纳税的发票就失去了作用,大量应缴税款就流失了。4、利用税务管理的缺陷而偷漏税目前在许多地方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低税负的定额征税方式,这种定税机制计算的纳税依据比实际收入低得很多,实行定税的私企和个体户实际上偷漏税数额远远大于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数额。如笔者附近的几家饭店,每日的营业额至少在3000元以上,而这几家饭店每月定税仅150元,可见,他们每月少交税额至少是实际应纳税额的10倍以下。另外,由于一些地方对私企和个体经济实行定税机制,却又规定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税相分离等。这样一来,这些个体、私营业户可以大量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不按票面税额完税,另一方面又可以按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扣税,由于票税相脱离,从而导致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同时还为一些不法分子在享受低税优惠和票税分离的条件下,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5、地方政策性减免税收目前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利用地方政府权力,对一部分企业减免税收,甚至对土地、矿产等资源以零价出售的方式,帮助企业避税,而这些企业中绝大多数是有一定外资背景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这些企业利用地方政府的优惠税收,低价把原材料卖给乡镇企业,再用高价买回来半成品,从而达到逃税目的。我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已经发生了歧视本国企业的倾向,但这些企业利用地方政府的政策偷逃税现象仍然十分严重。6、公民纳税意识差,偷漏税的主观意识强。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几乎为零,绝大多数公民都缺少必要的纳税意识,对于公民必须履行的纳税义务认为可有可无,只要能够不交税,想方设法也不交。我国已经实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多年,但公民个人所得税主要靠个人申报,如果个人不申报,在无法掌握公民收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也无法对公民个人征税。在这种情况下,凡是具备纳税标准的公民个人,如果不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就会导致大量税款被人为流失。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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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4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