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合同专用章有效么 有效,但需要总公司授权,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二、分公司的基本内涵 母公司(parent company)、子公司(subsidiary)和分公司(branch)划分,主要依据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确定,这种划分直接影响到对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责任人的确定。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尚无母公司的概念,但对分公司及子公司已有原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分公司的主要特征 (一)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二)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三)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四)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五)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合同专用章是有效的哦。我们的律师会积极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