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在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吗??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在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吗?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在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规定: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