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所得税优惠措施有哪些? |
释义 |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内容包括:奖金、利息、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保险赔款、转业费、退休工资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人员的所得免税;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以及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地方政府规定。 法律分析 税法规定的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给予某些纳税人免征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一种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下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 以上各项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结语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免税和减税的情况,包括各级政府、军队、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利息收入、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保险赔款等。此外,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也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对于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也可以减征税款。具体的减免幅度和期限由地方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一百一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二十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一百一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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