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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壳上市如何规避监管?(赶快收藏!)
释义
    如果要给“借壳”下一个简单的定义,那就是在控制权变更的情况下,置入资产超过上市公司前一年资产规模(100%)的换股并购。
    避免控制权变更现两大手法
    “再融资+收购”两步走绕开重组
    与前述在换股并购框架下的规避不同,另一种手法则是绕开审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证监会上市部,试图通过“定增融资+收购资产”分两步走完成大体量资产的注入,其依据为《重组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既然连重组都算不上,更不用提借壳了。
    此前,天齐锂业、成城股份等多家公司均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大体量资产,最近涌现的案例则是1月中旬公布方案的大元股份,其拟以20亿元的评估值收购浏阳河酒业。换股并购对于公司而言是一条注定艰险的道路,正如本报《大元股份畅饮浏阳河不容易》一文所分析的,除非变戏法一般掏出20亿元现金,否则必定构成借壳上市。由于大元股份的控制权曾发生变更,如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对象是实际控制人,又会因为“累计首次原则”触及借壳红线。因此,非公开发行是其没有选择的选择。
    当然,试图通过再融资规避借壳并不容易。在第二条之外,《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换而言之,资金提供方与资产提供方不能重合。2012年底,博盈投资非公开发行方案之所以引起市场极大的关注,就是由于发行对象之一与标的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也发生了变更。对此,公司在方案中表示,两者重合部分比例较低,不适用前述第四十二条。但是,何等重合比例为监管红线,则至今不得而知。
    就在春节前,菲达环保提出了一份非常有趣的非公开发行预案,公司拟向巨化集团发行6316万股,后者全部以现金认购,小部分募资用于收购巨化集团旗下的清泰公司和巨泰公司。发行完成后,巨化集团成为菲达环保的控股股东。
    向巨化集团发行募资,又购买其旗下的资产,看似符合第四十二条的情形。同时,实际控制人由诸暨市国资变为浙江省国资。如此难免引人疑惑:公司是否打了借壳的擦边球?
    对此,一位资深并购人士向上证报记者解释,称该方案不存在这个问题,原因是其购买资产规模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重组有三个‘50%’标准。在实践操作中,低于此标准可以提交上市部并购重组委审核,也可以通过先定增融资,再收购资产走发行部审核。巨化集团相当于用现金和小体量的资产参与了菲达环保的非公开发行。”
    不过,如果新控制人利用现金和大体量资产,如资产总额大于上一年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100%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呢?“将现金部分看作配套融资,上市部只能审核这部分比例不大于25%的方案。25%以上,同时构成重组甚至借壳,应该由谁来审,至今没有这样的案例。”
    因此,不排除有市场主体从博盈投资和菲达环保的案例得到启发,试图冲击上市部与发行部之间的“灰色地带”。“现有借壳认定标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为什么是100%?我认为,控制权变更加上资产注入行为足以定义借壳的实质。”前述并购人士认为。2%,才可免于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申请。
    换而言之,资金提供方与资产提供方不能重合。2012年底,博盈投资非公开发行方案之所以引起市场极大的关注,就是由于发行对象之一与标的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也发生了变更。对此,公司在方案中表示,两者重合部分比例较低,不适用前述第四十二条。但是,何等重合比例为监管红线,则至今不得而知。
    就在春节前,菲达环保提出了一份非常有趣的非公开发行预案,公司拟向巨化集团发行6316万股,后者全部以现金认购,小部分募资用于收购巨化集团旗下的清泰公司和巨泰公司。发行完成后,巨化集团成为菲达环保的控股股东。
    向巨化集团发行募资,又购买其旗下的资产,看似符合第四十二条的情形。同时,实际控制人由诸暨市国资变为浙江省国资。如此难免引人疑惑:公司是否打了借壳的擦边球?
    对此,一位资深并购人士向上证报记者解释,称该方案不存在这个问题,原因是其购买资产规模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重组有三个‘50%’标准。在实践操作中,低于此标准可以提交上市部并购重组委审核,也可以通过先定增融资,再收购资产走发行部审核。巨化集团相当于用现金和小体量的资产参与了菲达环保的非公开发行。”
    不过,如果新控制人利用现金和大体量资产,如资产总额大于上一年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100%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呢?“将现金部分看作配套融资,上市部只能审核这部分比例不大于25%的方案。25%以上,同时构成重组甚至借壳,应该由谁来审,至今没有这样的案例。”
    因此,不排除有市场主体从博盈投资和菲达环保的案例得到启发,试图冲击上市部与发行部之间的“灰色地带”。“现有借壳认定标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为什么是100%?我认为,控制权变更加上资产注入行为足以定义借壳的实质。”前述并购人士认为。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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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9:2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