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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哪些材料?
释义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为村民小组的,提供上级村委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村民小组证明文件(原件1份)。
    3、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3份);
    6、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7、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应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8、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应提交停止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9、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正式文件;(单位)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抵押人、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单位);
    4、抵押人、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包括个人);
    5、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专业代理机构需提供资质证明及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土地评估报告;
    8、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资产清单;
    9、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0、《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11、续期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须提供继续设定抵押的合同;
    12、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已办理房产抵押的证明(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3、(1)属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供土地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2)属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
    (3)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供主管部门或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面积、价值、已抵押情况等说明以及第一抵押权利人同意重复抵押的证明。
    二、土地证过户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5、测绘部门出具的《宗地面积表》、《宗地图》各2份;
    6、申请人身份证明;
    7、别墅项目还需提交《北京市地籍调查表》(原件);
    8、如果买方是港、澳、台同胞或外籍人士,证件中无中文姓名的必须有关于中文姓名的公证书(原件);有授权委托的还要有对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公证的公证书(原件);境外公证的要经过当地大使馆认证(原件);台湾公证的需提交经海协会、海基会转递的公证书(原件);香港公证的需提交香港转递的公证书(原件);
    9、土地增殖税涉税证明(原件);
    10、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交监护人公证书(原件),未成年人的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可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提供委托书(原件);
    11、房产证为共有的,提交《房屋共有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不能共同来办理土地证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登记的、涉外的参照第8条、10条办理(原件);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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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15:4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