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控方证人提供的动机是判断其证言真实性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并非是唯一的因素。法律还需要考虑其证言的内容、证人的身份和信誉性等因素。因此,仅凭控方证人提供的动机来判断其证言是否可信是不够充分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应当考虑其个人身份、工作的性质、关系和对案件的认识程度等情况,以及其证言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符合等因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对证人的证言,应当进行质证,询问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根据证人的身份、关系、权益关系和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相符等情况,判断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院传唤该证人进行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