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
释义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 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 1、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 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5、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6、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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