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结婚登记必须持的证件有哪些 |
释义 |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出国人员自愿结婚或复婚时,需要遵守哪些规定呢?首先,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当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涉外结婚登记,并持有相应的证件。对于中国公民,需要持本人户籍证明、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的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外国人需要持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外国侨民需要 法律分析 规定:凡是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当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涉外结婚登记。 申请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我国民法典和《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必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必须持的证件: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的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必须持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必须持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另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状况检查证明。 结语 涉外婚姻登记规定明确,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的,必须同时到当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涉外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我国民法典和《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并分别持有相应的证件。中国公民必须持本人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的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外国人必须持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国侨民必须持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另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状况检查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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