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兼职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
释义 | 广义的兼职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狭义的兼职属于劳务关系。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目前,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仅对“留守无薪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停产停业长假职工”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 在正常情况下,从事正式工作的劳动者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甚至“第三职业”而不损害自己的工作时,从法律定性的角度很难认定为劳动关系,只能建立劳动关系。主题不同。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有能力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仅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也包括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隶属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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