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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包商的雇工不慎坠入水泥搅拌池死亡,业主是否要承担责任?
释义
    承包商的一个木工学徒在混凝土浇注的时候掉入水泥池死亡,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工地现场缺乏必要的安全条件。那么是承包商还是业主对该木工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呢?
    我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该法的规定,本案受害人的死亡责任应当由承包商负责。
    但有的时候情况可能比较复杂,例如在本案中,业主在合同中保留了下列权力:(1)决定实际工作量、劳力、监督、材料、设备、人员、分包和其它项目的供应;(2)协调和确定承包商的施工进度;(3)同其它承包商签定合同;(4)指令对承包商的监督;(5)向承包商发出总的指令。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实际上对施工现场有了完全的控制权,同时由于业主对施工现场缺乏必要的安全设施采取放任的态度。因此,尽管合同规定承包商是独立的,不是业主的代理人,由于业主实际上已经支配了承包商在施工现场的行为,承包商已经成为业主的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业主应当对木工的死亡承担责任,要求承包商负责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事实上对施工现场没有支配权。
    一、建筑工程项目进度管理方法有哪些
    (1)行政方法
    通过上级领导,发布进度指令,进行指导、协调和考核。利用激励手段(奖、罚、表扬、批评),监督、督促等方式进行进度控制。
    (2)管理技术方法
    主要通过监理工程师的规划、控制和协调。
    1)规划:确定项目的总进度目标和分进度目标;
    2)控制:在项目进展的全过程中,进行计划进度与实际的比较,发现偏差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3)协调:协调参加单位之间的进度关系,协调外部关系,处理好扰民和民扰。
    1)会议协调:利用到会的参建各方所拥有的信息,协调各方之间的进度关系和行动,促使进度目标得以实现,如工地例会;专题协调会;施工后期进度推进会。在各会上根据总目标,逐一排查工序时间节点,确定关键线路,作到行动有目标,赶工有方向。
    2)技术支撑:监理部利用监理工程师的专业优势,协调技术问题,解决施工中的难题,以此加快工程进度。
    (3)合同措施
    1)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合同中应加进对工期的控制,要有拖期违约金方面的约束条件。
    2)督促业主方资金到位,并做到及时拨付工程款。
    3)如因承包商或供应商的原因而导致监理服务期的延长,监理公司有权通过甲方向承包商或供应商进行费用索赔,雇主应予以支持,此条款应放进总承包合同里。
    (4)技术措施
    1)运用网络计划技术编制科学、合理的工程总体工期控制计划,并据此细化材料、设备、加工订货采购计划,专业分包招标计划、进场计划及分阶段进度计划。
    2)运用网络计划技术进行工期优化、费用优化、资源优化。其中最常用的是工期优化,其原理是通过压缩关键工序的持续时间满足工期缩短的要求,其最主要的步骤是通过网络计算确定关键线路。
    3)运用网络计划技术进行进度实施中的检测与调整。
    4)审查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中技术方面的各项措施,重点审查资源配备,采用先进工艺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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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4:3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