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上海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 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 晚育假增加15天;
    ④ 难产假。剖腹产、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①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②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23: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