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6)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