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从二零一三年开始正式施行,罪犯接到判决后,余刑在三个月以上的必须送监狱服刑改造,余刑在三个月以内的,留看守所服余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交送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