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只有当受赠人出现下列情形时,赠与人才能在知道或应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但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房屋赠与后,由于各种原因,如果赠与人后悔,不愿意将房屋送给受赠人,法律上允许,但也需要根据情况进行讨论。如果赠与人后悔,房屋尚未转让给对方,即法律上所说的赠与实际转让给受赠人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