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叫来加班的如何算上班时间? |
释义 |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标准工时即每天工作不超过八个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六天,但是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并不违法可行。只要是同时符合下面三个条件,都可以称之为标准工作时间,不存在加班或者违法的问题: ①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②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③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一、公司加班哪些情形需要支付报酬? 公司加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标准工时限制的是每天工作时间,超过八个小时的算加班,限制每周的总工作时间但并未限制星期六星期日上班,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的算加班。另外,限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但标准工时制下法定节假日的上班时间全部视为加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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