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地基不牢造成吊车倾翻折臂事故; 2、基塌方造成折臂伤亡事故; 3、超载起吊倾覆伤亡事故; 4、变幅滑轮轴断、起重臂坠落伤亡事故; 5、脱开离合器、扒杆坠落事故; 6、制动器失灵臂杆坠落事故; 7、吊杆自动滑落砸人致死事故; 8、快放急停造成臂杆折弯伤亡事故; 9、操作他人机械失误、吊物坠落砸人致死事故; 10、歪拉斜吊、载荷摆去伤亡事故; 11、索具挂翻斜梁伤亡事故; 12、索上不合格载荷坠落撞击伤亡事故; 13、信号不明、违章扣只得损坏事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