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作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
释义 | (一)解除合同的责任 定作人在承揽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解除合同,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必须赔偿损失。 (二)逾期付款的责任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如果定作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报酬或价款,承揽人可以变卖工作成果,用所得价款扣除其应得的报酬或价款。 (三)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包括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同时,定作人变更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交付地点或接收单位,并因此使承揽人多支出费用的,应由定作人承担。 一、合同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如何处理 承揽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遵守定作人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根据承揽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在合同成立后,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始工作,而且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承揽人对定作物的瑕疵负有担保义务,是指承揽人必须保证其所交付的工作成果的品质及其效用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合同的规定,那么承揽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定作物如果在质量、包装等实际效用方面达不到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就可以认为定作物有瑕疵。 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则可以采取有关措施补救:对工作成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定作人可以按质论价,要求减少相应的报酬;对工作成果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定作人有权要求修理、重作,承揽人应当依照定作人的要求予以修理或者重作,定作人也可以自行修理而由承揽人承担修理的有关费用,因承揽人修理或者重作造成交付迟延的,承揽人也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而承揽人又拒绝修理、重作的或者修理、重作后仍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拒绝收受,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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