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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的申诉受理机构基本属于
释义
    我国的申诉受理机构基本属于仲裁型。
    仲裁的特点如下:
    1、具有更大的选择性,仲裁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机构,选任仲裁员,选择审理的方式;
    2、仲裁解决争议的范围小。可仲裁的范围仅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在实践中多数是法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仲裁的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
    3、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一旦作出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申诉有以下两种:
    1、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2、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政党,社团成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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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0: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