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立案标准 |
释义 |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百二十条之四的规定,以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1.煽动、胁迫群众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或者干涉婚烟自由的; 2.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司法制度实施的; 3.煽动、胁迫群众干涉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破坏学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教育制度的; 4.煽动、胁迫群众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5.煸动、胁迫群众损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ロ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6.煸动、胁迫群众驱赶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7.其他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为。 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如何构成?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3、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 4、客观方面是行为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上述行为的。 2、实施上述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传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